本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即日起开展2016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静安区选拔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区属企事业单位、区域企业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符合“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即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已入选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不在本次申报之列。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局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在本次申报之列。
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申报而尚未入选者,在本年度内无突出业绩或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选拔原则
坚持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以提高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聚焦重点,服务发展、突出一线,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深入实施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落实十届市委十次全会对人才工作提出的“用好用活人才这个第一资源,建立健全符合人才成长发展使用规律的体制机制,培养和集聚一大批高素质、国际化的创新人才队伍”的新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聚焦本市重要科技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聚焦“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
(二)突出一线,团队优先。以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为选拔重点。项目带头人及其团队在创新创业中,既出创新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又出优秀人才。对项目有利于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梯队建设良好的团队带头人,要优先列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工作程序,切实加强选拔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擂台赛等评价机制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推荐途径
2016年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和创业八个平台。
(一)单位推荐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按照行业分类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静安区受理点。
(二)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相关学科两位以上的专家可举荐优秀人才;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举荐优秀人才报送静安区受理点。
(三)个人自荐
符合申报选拔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报送静安区受理点。
静安区受理点受理优秀人才推荐后,经审核,向相关平台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推荐举荐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5月30日—6月10日)
(1)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或“21世纪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静安区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6月13日—6月30日)
(1)单位资格审核完毕后,单位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专家推荐和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分别填写《专家推荐表》、《社会团体推荐表》;
(2)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后,上报静安区受理点。单位须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材料审核完成后,个人打印《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1式4份),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按要求装订(装订要求见附件);
(4)单位盖章后(附件材料须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1式3份),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及附件材料原件,送交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单位、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关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功能将关闭。
(二)静安区受理点审核(7月1日—7月22日)
(三)平台初评(7月25日—9月2日)
选拔审定、批准确定工作将在年底前完成。
静安区受理点:
静安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科
联系人:朱尹默、王语暄
联系地址:武宁南路241号407A室,大统路480号1820室
联系电话:62327606,62315523
电子邮箱:zhuyinmo@126.com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只需提供一份,与《申报表》分开装订;
2.附件材料按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荣誉奖励证书、
近年来发表的本人主要论文、论著(封面)、参与重大项目立项批件及验收材料、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专利发明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材料、其它的顺序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3.附件材料用订书机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塑封等方式;
4.材料用信封或档案袋装袋,信封上用签字笔写清单位和姓名。